資格準則
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,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:
(a)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;
(b)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*的淨資產**;
(c)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*(請按此處參閱詳情)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),詳見;
(d)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;以及
(e)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